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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胡說法
  公交車是公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確保公共交通安全有序運行成為公交公司和駕駛員的一項最重要職責。
  近年來,由於交通擁堵和路況惡化,加之一些公交公司和駕駛員把多拉快跑作為盈利賺錢的途徑,對乘客人身安全有所忽視,致使公交車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乘客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所聞。應當指出,確保公交車的安全運行不但是公交公司和公交車駕駛員的重要工作職責,而且是公交公司和公交車駕駛員最大的法律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乘客人身受到傷害大多是由於駕駛員忽視安全、操作不當所引起,因此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且,依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公交公司和公交車駕駛員沒有過錯,賠償責任也不能完全免除,除非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在本期重慶永川法院審理的乘客損害賠償案例中,張老太在乘坐客車的過程中受傷,受傷的原因並非由張老太自身健康原因或張老太故意、重大過失造成,駕駛員是正常履行職務行為,行為後果造成的損失應有其公司承擔,因此法院判決運輸公司承擔張老太各項損失1.6萬餘元。
  公共交通事關公眾安全,不能有絲毫懈怠和麻痹。公交公司和公交車駕駛員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把乘客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牢記交通法規,時刻警鐘長鳴。
  (胡勇)
  (原標題:公交安全事關公眾謹慎駕駛切莫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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