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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張家界站11月26日訊(通訊員 滿益群)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發佈戶外廣告,日前,張家界一公司受到了2萬房屋二胎元的行政處罰。
  近日,張家界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市區某公司在張常高速公路、張清公路沿線以及市區一酒店大樓發佈大量宣傳該公司產品的戶外廣告,但未向工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違反了《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佈廣告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債務整合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之規定。對此,工商部門依法限當事人30日內補辦戶外廣告登記手續,並處以2萬元的行政罰款。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需要登記的戶外廣告有四類:一是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佈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錶面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三是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四固態硬碟是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對未登記而發佈的戶外廣告,工商部門將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佈。而登記過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右下角清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號,違者責令更改,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餐飲設備款。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未經登記擅自發佈戶外廣告 張家界一公司被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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